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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次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市发展改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四)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六)按授权委托或规定代拟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代市政府起草或者由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市政府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的合法性审查,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哈政发法字〔201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委法制部门负责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处室)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处室,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报送委办公室。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向委办公室报送重大决策草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等内容;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材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材料。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的材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七条委办公室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确认齐全后报委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委法制部门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需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提供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法制部门提供。  

第八条委法制部门应当自接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于情况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按照委领导要求的时限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

第九条委法制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重大行政决策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条  委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自行审查,也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审查。

第十一条委法制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出具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报委办公室:

(一)无违法问题的,建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内容需要调整的,建议协调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调整后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超越委法定权限或者程序、内容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者公众对重大决策草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时不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委办公室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对重大决策草案做相应修改,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报主任办公会前反馈委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有关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主任办公会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委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处室提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决策违法或者失误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有关内容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而作出决策的。

(三)泄露相关内容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七条委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十八条 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哈政发法字〔2016〕7号)不符的,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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